广西南宁东盟商务区办公室-总部基地租房

广西南宁东盟商务区办公室-总部基地租房

自治区各部门文件

时间:2026-03-27 23:1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城乡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是特殊人群中的重点保障对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4〕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

  城乡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是特殊人群中的重点保障对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4〕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5〕6号)精神,切实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医疗负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个人缴费补助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具有多重身份的重度残疾人,按照边境0—20公里城乡居民、计生家庭人员、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顺序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

  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重度残疾人,次年起按规定享受补助政策。一个自然年度内,因身份变动(如残疾等级变化、残疾人证到期、注销、冻结、户口迁出本自治区范围等)影响补助标准的,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参保补助不调整。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未参保重度残疾人,实行随参随缴,享受个人缴费补助。

  在残疾人证办理地参保的,按“免申即享”方式提供补助。县级残联牵头、医保部门配合,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征收渠道统一申报代缴,个人无需缴纳费用。各部门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前配合完成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补助工作,确保重度残疾人能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因特殊原因未在残疾人证办理地参保的,可采取“先缴后补”方式给予补助。参保人在非地参保缴费后,按自愿申请原则向地残联申请补助。地残联定期将申请补助人员名单推送至同级医保部门,核实享受参保补助情况。符合补助条件的,在当地补助标准范围内按个人实际缴纳费用给予补助;已在参保地享受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补助申请时效原则上不超过1个自然年度。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自治区与县均按8∶2比例承担。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下达及结算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自治区残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截至当年6月30日的全区重度残疾人名单共享到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自治区医保局对自治区残联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身份与参保信息比对,剔除应由其它主管部门资助参保及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后,于8月15日前将需补助的人员名单推送至自治区残联。

  (二)自治区残联根据自治区医保局推送的人员名单,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9月底前对当年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并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补助资金提前下达至各县级残联。

  (一)日常动态维护。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县级残联将动态新增或退出的重度残疾人信息推送至同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完成参保登记、身份信息维护、多重身份优先级排序后,于每月10日前将比对后的名单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及残联,县级残联按规定做好相关补助工作。

  (二)定期集中维护。每年8月1日前,县级医保部门从同级残联提取全量重度残疾人名单,进行参保登记、身份信息维护、多重身

  份优先级排序,并于8月15日前将比对后的名单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及残联。税务部门根据身份标识,标注政府代缴金额,县级残联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征收渠道统一申报代缴。

  各级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身份认定、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信息维护、重度残疾人参保补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按要求向财政部门申请参保补助资金。

  各级医保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参保登记及身份信息维护、参保核查、权益确认等工作。

  (二)强化信息共享。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数据共享,完善参保缴费衔接,确保政策精准落实。各级残联应及时维护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信息数据,按要求向医保部门推送名单;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获取重度残疾人名单,将参保比对信息推送给同级税务部门及残联;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医保部门的信息交互,确保人员标识、缴费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完整。

  (三)规范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广泛宣传补助政策,引导残疾人积极参保,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不断提升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通知自参加202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或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乡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是特殊人群中的重点保障对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4〕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5〕6号)精神,切实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医疗负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个人缴费补助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具有多重身份的重度残疾人,按照边境0—20公里城乡居民、计生家庭人员、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顺序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

  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重度残疾人,次年起按规定享受补助政策。一个自然年度内,因身份变动(如残疾等级变化、残疾人证到期、注销、冻结、户口迁出本自治区范围等)影响补助标准的,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参保补助不调整。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未参保重度残疾人,实行随参随缴,享受个人缴费补助。

  在残疾人证办理地参保的,按“免申即享”方式提供补助。县级残联牵头、医保部门配合,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征收渠道统一申报代缴,个人无需缴纳费用。各部门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前配合完成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补助工作,确保重度残疾人能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因特殊原因未在残疾人证办理地参保的,可采取“先缴后补”方式给予补助。参保人在非地参保缴费后,按自愿申请原则向地残联申请补助。地残联定期将申请补助人员名单推送至同级医保部门,核实享受参保补助情况。符合补助条件的,在当地补助标准范围内按个人实际缴纳费用给予补助;已在参保地享受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补助申请时效原则上不超过1个自然年度。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自治区与县均按8∶2比例承担。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下达及结算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自治区残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截至当年6月30日的全区重度残疾人名单共享到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自治区医保局对自治区残联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身份与参保信息比对,剔除应由其它主管部门资助参保及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后,于8月15日前将需补助的人员名单推送至自治区残联。

  (二)自治区残联根据自治区医保局推送的人员名单,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9月底前对当年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并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补助资金提前下达至各县级残联。

  (一)日常动态维护。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县级残联将动态新增或退出的重度残疾人信息推送至同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完成参保登记、身份信息维护、多重身份优先级排序后,于每月10日前将比对后的名单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及残联,县级残联按规定做好相关补助工作。

  (二)定期集中维护。每年8月1日前,县级医保部门从同级残联提取全量重度残疾人名单,进行参保登记、身份信息维护、多重身

  份优先级排序,并于8月15日前将比对后的名单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及残联。税务部门根据身份标识,标注政府代缴金额,县级残联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征收渠道统一申报代缴。

  各级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身份认定、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信息维护、重度残疾人参保补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按要求向财政部门申请参保补助资金。

  各级医保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参保登记及身份信息维护、参保核查、权益确认等工作。

  (二)强化信息共享。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数据共享,完善参保缴费衔接,确保政策精准落实。各级残联应及时维护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信息数据,按要求向医保部门推送名单;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获取重度残疾人名单,将参保比对信息推送给同级税务部门及残联;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医保部门的信息交互,确保人员标识、缴费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完整。

  (三)规范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广泛宣传补助政策,引导残疾人积极参保,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不断提升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通知自参加202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或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